竞争性谈判前3天可以更改谈判文件吗?

近日,《中国政府采购报》编辑部接到某招标代理公司工作人员的来信,询问:3天后即将实施的竞争性谈判项目,采购人提出修改谈判文件,此时是否可以发出变更公告? 就此问题,记者采访多名业内专家,专家认为:在谈判过程中,谈判小组书面通知各家供应商即可更改公告。这一说法的依据是《政府采购法》第38条规定的“在谈判中,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、价格和其他信息。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,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”。

关于竞争性谈判,《政府采购法》规定了谈判过程中变更实质性条款的情形,没有规定谈判前如何变更内容的情形。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第19号令,以下简称“19号令”)对公开招标的信息公告做出如下要求: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(不少于7日),将招标信息提供给媒介。”“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,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,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。如有必要,应延长投标截止期。”对此,有业内人士建议,竞争性谈判可参照19号令对公开招标的要求,在谈判前发布信息公告,变更时也应予以公示,并适当延长谈判公示期,这样可保证供应商接收信息的准确无误,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创造条件,从而使竞争更加充分。

业内专家指出,这个问题看似简单,却折射出竞争性谈判的两大问题。一是上述问题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,二是谈判小组的权力过大。后一个问题是业内争论的焦点。在竞争性谈判中,谈判小组的权责包括制定、变更谈判文件,实施谈判等,从设置游戏规则到裁判都由同一组人员完成,且周期较长,这一程序为权力“寻租”提供了滋生温床。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提出,谈判小组作为一个临时性组织,不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何红锋建议,竞争性谈判的前前后后,每一步工作都应做好记录,以便日后追究责任。此外,谈判小组权力过大往往导致竞争性谈判难以完全依照法定程序进行。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采购人通常不乐意将文件制定交给谈判小组。实操中,采购人往往先制定谈判文件,再组织谈判小组,请其对事先制定的谈判文件予以确认。